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检查和指导,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,切实保证教学质量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听课人员
学校领导。
全校机关职能部门处级领导。
各教学单位领导、学科专业负责人。
辅导员、班主任、教务处有关人员。
学校本科教学督导,及其他从事教学管理工作人员。
第三条 听课对象
(一)校级领导和全校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听课,在全校范围内选定听课对象。
(二)各教学单位领导、学科专业负责人听课对象为本单位任课教师的课程,由各学院自行安排。
(三)辅导员、班主任听课对象为所带班级的课程。
(四)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听课由督导自行安排。
第四条 听课要求
(一)每学期听课学时:
1.校级领导每学期不少于2学时。
2.分管教学校长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。
3.教务处、人事处、学生工作部及各教学单位领导、学科专业负责人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。
4.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每学期不少于2学时。
5.辅导员、班主任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。
6.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听课次数按照学校督导工作条例执行。
(二)听课人员应提前进入教室或实验室,每次听课时间不少于1学时,该学时课程结束前不得提前退出教室或实验室。
(三)听课过程中,手机应关闭或调成静音状态,禁止接听电话。
(四)听课时,一律不预先通知授课教师(课程表可通过教务网络管理系统查询)。
(五)听课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,根据听课内容,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,实事求是、公正公平地记录教师的授课情况。
(六)对于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应向任课教师和有关单位反馈,重要或紧急问题应及时反馈教学管理部门。
第五条 听课内容
(一)学生方面:主要包括有无迟到、早退和缺课现象,课堂秩序,学生是否认真听讲或完成实验等。
(二)教师方面:主要包括教学纪律(是否迟到,提前下课等),教学态度、教学方法与手段、教学内容、教学效果、讲授能力、学生管理(对学生交头接耳、睡觉、从事其他活动是否进行批评、制止)等。
(三)其他方面:主要包括教室(实验室)卫生、供电供水、灯光照明、防火安全、环境噪声,桌椅是否完好,以及影响课堂教学的其他情况。
第六条 听课管理
(一)本科生教学听课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管理。
(二)听课记录表由听课人员直接从教务处网页下载,课程表可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查询。
(三)校领导及机关职能部门领导听课后,联系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价科收取听课记录表。教务处根据听课记录定期发布相关信息。每学期期末,各教学单位将本教学单位领导、学科专业负责人及班主任、辅导员的听课记录表报送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价科。
第七条 附则
(一)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(二)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原《我校听课制度的决定》废止。
我校教务处
2018年9月6日
我校教务处 2018年9月6日印发
共印:5份